關于校園網的網絡教學平臺架構設計與實現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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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的安全問題導致網絡購物中人們的安全感降低,不利于網絡交易平臺的發(fā)展。如微信朋友圈里流行的微商,一些無良商家從自己身邊的朋友開始下手,進行欺騙,謀取利益,而受騙者往往無處維權,苦不堪言。“安全感缺失”這一現象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鑒于此,我們將在本文中對網絡購物安全問題進行深人研究。
一、研究具有雙贏意義
1.對我國政府規(guī)范和管理網絡購物具有現實意義。在當今社會,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流工具。網絡不僅便于人們了解新聞資訊,而且還將便利惠及于人們生活的各個角落。網絡購物可以帶給我們多種選擇的同時,也隱藏著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如賣家的不實事求是,提供商品的虛假信息,買家的維權難,退貨難問題。由于網絡購物不是面對面的直接交易買賣,消費者無法準確從照片中得知商品的實際信息,因此政府就更應該加大網絡管理的力度,保障消費者的權利。使消費者能夠放心在網上購物,規(guī)范管理網絡,充分行使政府的職能。
2.對消費者提高警惕心和辨別力具有意義。消費者是一個復雜的群體,任何人在社會生活中都會充當消費者的角色。而在網絡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作出準確判斷,所以很多人的利益都因此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提升消費者的警惕心和辨別力就顯得尤為重要。如在網絡購物中,有很多商家利用消費者的從眾心理,找很多的“刷單”人員,對商品進行虛假好評,增長銷量。而有些消費者會單純憑借評價和商品銷量來鑒別商品的好壞,從而落人賣家的陷阱當中,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增加消費者的辨別力也要從網絡抓起,如利用新興的社交軟件揭露新的騙局,利用新聞媒體傳播鑒別方法。對于中老年消費者,要摒棄“愛占小便宜”的心理,不在網絡購物中貪圖便宜,就能很好地保護自身的利益。
二、網絡購物安全問題的現狀
在當今社會中,網絡安全問題尤為突出,如前一段時間一個大學生在網上購買手機時,收獲地址被更改,而本人完全不矢口情。此大學生迅速與賣家聯系,賣家提供的聊天記錄上顯示,地址是這名大學生主動要求更改的,賣家不承擔責任。該大學生直到最后也沒有收到手機。這個案例中顯然是大學生的賬號被別人竊取了,個人信息遭到了泄露,才會出現這種現象。那么,為什么個人信息會被泄露呢?在這個問題中能夠充分反映出當今社會網絡購物安全方面存在漏洞,網絡購物中的安全存在隱患,這就需要政府進行監(jiān)督。可是現在的監(jiān)督力度不夠,如微信中的微商,可以說是“無照經營”。
三、訪談
1.訪談對象。為了更好地分析問題,我們進行了訪談,制作了調查問卷。在大街上對來往的路人進行了隨機訪談,抽取100人。調查問卷如下:你在網絡購物中上當受騙過嗎?在網絡購物中會看中賣家的銷量嗎?你會優(yōu)先購買打折促銷的產品嗎?如果上當受騙你會維權嗎?您維權成功過嗎?會在朋友圈里購買產品嗎?會聽朋友的推薦購買某個產品嗎?關心網絡安全問題的新聞嗎?相比較于去實體店購買產品,更喜歡在網絡購物?如果上當受騙還會進行網購嗎?
2.結果分析通過調查我們可以發(fā)現,100個人中有將近三分之一的人在網絡購物中上當受騙過,而能夠去維權成功的人還不到一半,但幾乎90%的人會聽朋友推薦去購買某種產品。由此可見網絡購物中的安全問題尤為突出,而且消費者的維權道路卻不是特別容易。很多人表示維權難,耗不起時間和精力,所以就作罷,只當自己花錢買了個教訓,這種現象比比皆是。我們要想增加消費者的安全感,就要使消費者的維權道路變得簡單容易。同時,對于惡意低毀商家的消費者也要公正裁決保障賣家的權利。對于朋友圈里的“微商”,要加大力度進行監(jiān)管,一個賬號可以申請成為商業(yè)賬號,但需要有專門的部門登記管理,才可在朋友圈進行商品買賣,不能私自進行買賣活動。
3.網上搜索。為了豐富認知,我們在網上搜集了一些相關信息網絡安全問題,對此大家的普遍認識包含:貨物風險(假貨、不發(fā)貨)、財物安全(賬戶、密碼)、信息安全(個人信息資料)、服務風險(退換貨)。
目前,全球眾多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的主體內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效力展開,包括電子合同、電子記錄以及電子簽章。1995年,美國政府頒布了《數字簽名法》;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于1996年頒布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并在2000年出臺《電子簽名統一規(guī)則》;歐盟隨后也出臺了《關于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草案)和《電子簽名統一框架指令》。在亞洲,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頒布了《電子交易法》;21世紀初,日本制訂并出臺了《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法》,明確規(guī)定了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特定認證業(yè)務的認證制度等一系列事項;韓國于1999年出臺了《電子商業(yè)基本法》,明確規(guī)定了電子訊息的效力、電子商務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
與此同時,我國在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中,第11,16,26,33,34條針對電子商務的相關問題作出了粗略的規(guī)定,包括數據電文的形式、要約生效時間、承諾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等。這些規(guī)定雖然填補了我國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空自,但在司法實踐中顯得過于原則和粗糙。從21世紀開始,與互聯網相關的立法逐步出現,但是與網絡購物密不可分的幾個核心問題依f日很少涉及。某些地區(qū)率先提出法案對電子商務相關的簽章、交易、認證做了相關規(guī)定。如廣東省出臺的《電子交易條例》、上海市出臺的《數字認證管理辦法》以及海南省頒布的《數字證書認證管理辦法》,但是這些畢竟是地方法案,有一定的局限性。近幾年來,相繼頒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條文,在一定程度上還是體現了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領域的進程。如《電子簽名法》,這部2005年出臺的法案有助于消除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機,肯定了數據電文和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還有第一個專門用于指導電子商務發(fā)展的政策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fā)展的若干意見》,文件中提出了信用管理、電子交易、在線支付、隱私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其意義在于推動網絡公正和仲裁等法律體系的建設。
四、網絡購物安全監(jiān)管建議
1北虛為實。在網絡購物中,每一個商戶也應該像實體店的商戶一樣,擁有合法的執(zhí)照。并應受到工商部門管理。實體店應該與網店相互關聯,每一個知名品牌有一個官方授權的網店,如果遇到問題,可以拿到實體店退換。這樣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的時候自己的權益有了保證,也不用懸著一顆心進行購物。
2.加大管理力度。購物網站應加強自身的管理,不要讓那些“黑心商戶”投機取巧,加大力度進行管理,打擊虛假宣傳和“刷單”的行為,對“黑心商戶”進行嚴格的處罰。在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為消費者提供幫助,增強消費者的安全感。讓消費者在合理的情況下退貨容易,退款方便,告別退貨難,錢貨兩空的現象。獎勵和表揚優(yōu)秀的商家,加大獎勵的力度,充分發(fā)揮模范帶頭作用,使網絡購物走向正規(guī)化。
3.細化立法內容。目前的立法進程明顯落后于網絡購物發(fā)展速度,而且現有的立法內容過于寬泛、缺乏細節(jié),因此實用性不高。關于這方面的立法,需要加快進程,細化立法內容,使其具有實際應用價值,切實讓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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