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擔保合同合集6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jīng)過規(guī)定的方式。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擔保合同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1
淄博某醫(yī)院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纖維有限公司、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對于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nèi)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xx)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y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y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銳,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yī)院(以下簡稱某醫(yī)院)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y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于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shù)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余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shù)額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jù)上述事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為114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范圍,由該院立案并無不當。綜上,某醫(y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shù)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對其余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該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jù)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shù)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y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yī)院對該案其余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y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y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后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簽訂的,視為第一筆合同的延續(xù),且后八份借款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后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jù)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其對后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系,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系;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nèi)容及特征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為也都是分別獨立的,并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lián)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fā)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nèi)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這正所謂合同解釋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該條款的準確含義時,再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去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填補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寫明:當發(fā)生糾紛時,交由當?shù)厝嗣穹ㄔ簩徖恚瑧撜J定該約定就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本案有關借款合同所涉的訴訟條款雖屬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對此條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解釋規(guī)則。某醫(yī)院關于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關于其除對本案當事人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金額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保證合同糾紛因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不具有管轄權外,對本案其余八筆借款合同具有管轄權認定正確,本院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某醫(y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y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擔保合同 篇2
出借方(甲方):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
借款人(乙方):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擔保方(丙方):
公司全稱:
甲、乙、丙方三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在平等、資源的基礎上簽訂本協(xié)議,以資共同信守。
1、借款金額、利息、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000000.00元)(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同下)。
1.2 利息為每月***萬元,借款期限***個月,共計***元整。
1.3 借款期限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 還款方式乙方應按合同約定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2、擔保
2.1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以公司的全部財產(chǎn)作為連帶責任擔保。
2.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2.3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2.4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2.5 若甲方按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款項,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還款日至次日起兩年。
2.6 甲方與乙方協(xié)議變更本合同,無須經(jīng)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7 甲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甲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8 甲方依合同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保證責任。
2.9 丙方保證責任為獨立責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3、 乙方權利、義務
3.1 自覺接受甲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diào)查、了解及監(jiān)督。
3.2 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金。
3.3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號碼應在變更后7日內(nèi)書面通知甲方。
3.4 如發(fā)生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離、結婚,對外投資,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4、 違約責任
4.1 乙方應按約定日提取款項,否則甲方有權計收延遲違約金。違約金為借款的***%。
4.2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4.2.1 向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4.2.2 不配合、拒絕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
4.2.3 未經(jīng)甲方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chǎn);
4.2.4 其財產(chǎn)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接管或其財產(chǎn)被扣押、凍結,可能使甲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4.2.5 其他任何可能導致甲方實現(xiàn)債權收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5、 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
5.1 本合同經(jīng)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款用償清之日終止。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2.1 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fā)證不利于甲方債權的變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5.2.2 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6、 議解決雙方產(chǎn)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在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7、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8、 合同簽訂地 本合同簽訂于吉林市。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3
甲方(擔保權人):乙方(擔保人):丙方(被擔保人):(以下簡稱甲方)與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就被擔保人(以下簡稱丙方),提供擔保,簽訂如下?lián):贤?/p>
1、乙方自愿為丙方保,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1)丙方所發(fā)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2)甲方與丙方之間出現(xiàn)協(xié)議終止或被解除等情況;丙方出現(xiàn)時,乙方仍然應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以上情況不發(fā)生免除乙方擔保責任的后果。
3、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賠償甲方所有損失并承擔違約金后終止。
4、若丙方出現(xiàn)權要求乙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若乙方和丙方都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甲方有權向甲方注冊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并追究乙方和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5、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需經(jīng)甲、乙、丙三方再次共同達成相關協(xié)議,賠償甲方所有損失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后方可撤銷。
6、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7、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擔保合同8、乙方、丙方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按手印或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并加蓋公章。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丙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4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
鑒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_________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
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
_________銀行:
鑒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_________貸款(金額)_________(大寫:_________)(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合同”)編號為_________。該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證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現(xiàn)本保證人同意為上述“貸款”全額擔保,特此開立以你行為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書,向你行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償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全部和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本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或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如數(shù)償付上述“一期應付款項”,你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內(nèi),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以“合同”規(guī)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你行,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本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guī)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經(jīng)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和延付利息。本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保證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貸款”金額,對不超過“合同”金額_________%的追加貸款部分,按本擔保書規(guī)定承擔擔保義務。
五、在“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前,本保證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證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代位權和索償權。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證人提供抵押品,非經(jīng)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jīng)你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
六、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如果發(fā)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shù)種情況時,本擔保書第一、二、三、四條規(guī)定的連帶償付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xù)有效。
1.本擔保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的名稱、地址、合資合作合同、企業(yè)章程、法定代表人、經(jīng)營范圍、企業(yè)性質(zhì),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業(yè)、撤銷、解散、破產(chǎn)等;
2.你行延緩行使“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或本擔保項下的權利,或對“貸款”項下的還款給予任何寬限,或與“借款人”之間達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變通執(zhí)行方式,無論是否通知本保證人;
3.“借款人”執(zhí)行其上述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guī)定,或“借款人”與任何單位簽署任何合同、協(xié)議、契約及其它文件;本保證人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規(guī)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由“借款人”清償以后,發(fā)生“借款人”破產(chǎn)被清盤,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該全部或部分清償無效,屆時,本擔保書對該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繼續(xù)承擔本擔保書規(guī)定的擔保義務。
八、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及確認,如你行與“借款人”修改、補充、刪除“合同”條款,絲毫不影響上述第一、二、三、四條規(guī)定的擔保責任和義務,但是變更“貸款”用途條款者除外。除“貸款”用途條款變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條款的變更無需征得本保證人同意。“合同”中與擔保金額和期限有關的條款變更以后,本擔保書的擔保期限即自動順延,上述擔保義務不變,除非本保證人主動償付全部“到期應付款項”;擔保金額則按本擔保書規(guī)定的范圍及上述期限變更后的貸款利率執(zhí)行,除非本保證人另有書面承諾。
九、本保證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上述第六條第1款中本保證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轉讓本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本擔保書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十一、本保證人的繼承人、代理人或受讓人將受本擔保書所有條款的約束,承擔本擔保項下的全部擔保責任。但非經(jīng)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任何擔保義務。
十二、本擔保書是連續(xù)性的擔保,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償清后自動失效。
十三、在執(zhí)行本擔保書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jīng)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應向本擔保項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擔保書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執(zhí)_________分,本保證人和“借款人”各執(zhí)一份。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
簽發(fā)人(簽字):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5
在國際貿(mào)易中,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日益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青睞。然而,由于我國現(xiàn)行仲裁立法還有待完善,仲裁實踐中出現(xiàn)了以下于法無據(jù)的難題。
例:甲為國內(nèi)的買方,乙是國外一個清償能力較弱的空殼公司,甲乙簽訂了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以中國的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條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證人,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戊與乙簽訂了權利質(zhì)押合同,三個擔保合同都未約定仲裁,也沒有援引或拒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甲到期不支付貨款,乙能否對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這屬于仲裁協(xié)議對擔保人效力的問題,這里的擔保人指: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zhì)押的擔保人。目前國內(nèi)的法律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guī)定,理論界對此有很大爭議。
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有約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領域,仲裁協(xié)議是基礎,當事人自愿是原則。擔保人并沒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強行拉入則違背了擔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債權人申請或仲裁庭主動追加擔保人進入仲裁程序,導致仲裁訴訟化,具有了非契約和強制性,也就違背了仲裁的本質(zhì)。
⑶將擔保人強行拉入仲裁承擔擔保責任,對擔保人是不公平的,擔保人喪失了選擇正以解決方式的自由,對已開始的仲裁也喪失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等自由。
⑷目前多數(shù)國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時《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協(xié)會商事仲裁規(guī)則對仲裁第三人有規(guī)定,在上例中債權人請求仲裁庭追加擔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擔保人同意與債權人另簽訂仲裁協(xié)議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贊成方的觀點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則。該原則是現(xiàn)代合同法的解釋原則,即當合同內(nèi)容發(fā)生異議需要解釋時,應探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確立一個合理的標準推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擔保人雖然表面上沒有與債權人訂立仲裁協(xié)議,但就此對其排除適用,則仲裁庭只能裁定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讓保證人來承擔,也不能對擔保財產(chǎn)折價、變價(權力質(zhì)權轉讓)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那么這樣的仲裁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訴訟中,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擔保人的,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地不可分。該原理同樣有理由適用于仲裁,如果對擔保合同的爭議另行起訴的話,將擔保人對主合同承擔的實體義務分離出來,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浪費司法資源,并且可能出現(xiàn)矛盾裁決。在價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應優(yōu)于擔保人的程序選擇權。
筆者認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的約束力是有條件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⑴從國內(nèi)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對該問題都沒有規(guī)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7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受理主合同糾紛,當事人同時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一并審理。主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員會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可以一并仲裁。”第15條規(guī)定“與仲裁事項不可分的應予仲裁時一并審查處理的事項,視為仲裁事項。與仲裁事項有密切聯(lián)系,且另行訴訟會給法院管轄與審理以及當事人訴訟造成嚴重不方便的,仲裁機關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刪除了以上條款,再次對該問題不予規(guī)定。從中可以看出,雖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趨勢,但是司法解釋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是謹慎的,目前仍未明確規(guī)定。
⑵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人可基于先訴抗辯權排除仲裁管轄。
⑶對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質(zhì)押人是否有約束力要看擔保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仲裁條款的存在。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理應對主合同內(nèi)容,包括爭議解決方式給與應有的注意,沒有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仲裁條款的存在時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xié)議是在擔保合同之后簽訂的,或者擔保合同明確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另有約定的,該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若擔保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擔保合同表明未約定的事項依照主合同規(guī)定,那么對擔保人是有約束力的。
從以上分析可得,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務必注意主合同的內(nèi)容,尤其是爭端解決方式:是否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法院,若約定仲裁則應關注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仲裁適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要明示同意,該重復的要重復;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絕或者另行約定擔保合同爭議
解決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約定了與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勢必造成仲裁實務的復雜,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建議如果同意仲裁,選擇與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
⑵目前國內(nèi)立法對仲裁協(xié)議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雖有從寬的趨勢但仍然是比較嚴苛的,在實務中由于對仲裁機構的名稱表述不準確、約定了多家仲裁機構,仲裁事項過于寬泛等導致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問題頻繁出現(xiàn),建議簽訂仲裁協(xié)議時咨詢專業(yè)人員,以實現(xiàn)簽訂仲裁協(xié)議的目的。
擔保合同 篇6
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zhì)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的形式。當事人雙方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擔保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合同自簽定確認書時成立。
雖然《擔保法》明文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在擔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證人履行了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栈蛘叱袚WC責任,抵押人或者出質(zhì)人辦理了擔保物的抵押手續(xù)、質(zhì)押手續(xù)并交付了恃何錒檎?ㄈ蘇加械?,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擔保合同成立。
至于擔保合同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可以是獨立于主合同的擔保合同,也可以表現(xiàn)為主合同的部分條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原則上從屬于主合同。擔保合同只對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zhì)人和債權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對債務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擔保,通常又稱債的擔保,是指依據(jù)法律或者約定,為確保合同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而采取的保證措施。擔保的法律特征有三:一是從屬性,擔保是建立在被擔保合同的基礎上的,相對于被擔保合同而言,它具有從屬性,不能獨立存在;二是預防性,擔保的目的在于預防合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害;三是強制性,擔保一經(jīng)確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總之,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我國合同的形式有下述5種,即保證、定金、抵押、質(zhì)押、留置.上述擔保方式中除保證屬人的擔保外,其余幾種皆屬物的擔保。
一、擔保合同的內(nèi)容應包括以下幾點:
1、保證合同內(nèi)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nèi)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nèi)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zhì)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范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nèi)容的,可以補正。
3、質(zhì)押合同內(nèi)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zhì)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zhì)量、狀況;4、質(zhì)押擔保的范圍;5、質(zhì)物移交的時間性;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zhì)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nèi)容的,可以補正。
二、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
1、保證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zhì)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zhì)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zhì)權的費用。質(zhì)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訂立合同雙方:
抵押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欠乙方貨款(或貸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jīng)與乙方協(xié)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
2、數(shù)量:_____。
3、價值:_____。
第二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nèi),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shù)量、質(zhì)量,并列出清單,經(jīng)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nèi),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chǎn)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chǎn)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nèi)的銷售和監(jiān)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帳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銀行___分行___帳戶,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在發(fā)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fā)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jīng)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xié)助。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fā)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jù)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nèi)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jīng)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guī)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nèi),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jīng)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jīng)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人民法院申請?zhí)幏值盅何铩?/p>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jù)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其它
1、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并經(jīng)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jīng)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jīng)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抵押權人: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簽字)代表人: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銀行及帳號: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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