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議案
如何起草議案?下面就隨公文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議案格式
“議案”一般由公文常規(guī)的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落款亦分上、下款。
標題
標題由發(fā)文機關、事由(提請審議事項)、文種三部分構成。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的議案》,發(fā)文機關是國務院,“事由”是“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文種”即“提案”。
正文
從內容上看,由提請審議內容、說明(緣由、目的、意義、形成過程等)和要求組成。從形式上看,除多以“要求”結尾外,可以從提出審議事項開頭,然后加以說明;也可以在開頭說明議案的緣起或目的意義或形成過程,然后再提出審議事項,再結尾。
落款
上款,即收文機關,某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的要寫明某次或第幾屆第幾次會議。下款,發(fā)文機關和行政首長簽名,另行寫提請審議的年月。
議案的寫法
(一)標題和主送機關
1.議案的標題
議案的標題采用常規(guī)公文標題模式,有兩種寫法,一是發(fā)文機關+案由+文種,二是省略發(fā)文機關,案由+文種。前者如《××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市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條例〉的議案》;后者如《關于提請審議修改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議案標題一般不能采用發(fā)文機關加文種或者只有文種的寫法。
2.議案的主送機關
議案的主送機關,只能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能有其他并列機關。要采用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不得隨意簡化。
(二)議案的正文
1.案據
議案的.第一部分叫做案據,顧名思義,這部分要提供提出議案的根據。由于內容不同,這部分的篇幅長短在不同議案中會有很大差異。下面是《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fā)建設渾河沈陽城市段的議案》的案據部分:渾河是遼寧省第二大河,流經沈陽規(guī)劃城市段50公里。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造成渾河沈陽城市段河槽亂采亂挖,河障雜亂繁多,不僅直接影響城市安全防汛,而且嚴重污染城市環(huán)境。為了認真貫徹國家關于渾河綜合治理的重大決策,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緩解地表和地下水缺乏的矛盾,促進生態(tài)平衡,改善城市功能,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建設高科技、大生產、大流通、現(xiàn)代化、國際化的沈陽,根據外地經驗和近幾年的充分準備,組織動員全市人民對渾河進行綜合治理和開發(fā)建設的條件已經成熟。為此,市政府向市十一屆人大第三次常委會提出議案,請大會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這個案據和常規(guī)的根據、目的、意義式的公文開頭很接近。有時案據部分內容很復雜,文字也很多。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案據部分超過全文的一半,對于這樣一個耗時耗資十分巨大的工程,將理由闡述的充分一些,是很有必要的。有時案據可以寫得很簡短,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議案》,就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目的式”寫法,不過三四行、百余字而已。
2.方案
方案部分,就是對提請審議的事項或問題提出解決的途徑、方法的部分。如果是提請審議已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的,解決問題的方案就在法律法規(guī)之中,這部分只需寫明提請審議的法律法規(guī)的名稱即可,但要把法律或法規(guī)的文本作為附件。如果是任免性議案,要將被任免人的姓名和擬擔任的職務寫明。如果是提請審議重大決策事項的,要把決策的內容一一列出,供大會審閱。如果是建議采取行政手段解決某方面問題的,要把實施這一行政手段的方案詳細列出,以便于審議。不能只指出問題,而沒有解決問題的方案。
3.結語
結語是議案的結尾部分,主要用于提出審議請求。一般都采用模式化寫法,言簡意賅。如“ 這個草案業(yè)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提請審議。”
(三)簽署和日期
一般行政公文,最后簽署的都是發(fā)文機關的名稱,而議案有所不同,要由政府首長簽署。國務院提交給全國人大的議案,要由總理簽署;各省、市、自治區(qū)提交給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要由省長、市長或自治區(qū)主席簽署。
日期格式與一般行政公文相同。
議案范文
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
國函〔xxx〕1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推動勞動制度改革,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fā)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穩(wěn)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勞動部門同有關部門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這個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提請審議。
國務院總理 xx(印)
xxx年二月十八日
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 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草案)》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xxx年和xxx年先后公布施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對于貫徹對外開放方針,吸收外商投資,促進中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fā)展,這兩個法律在實際執(zhí)行中日益顯示出不夠完善,有些規(guī)定已不能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為了更好地促進對外開放,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huán)境,妥善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財政部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征求意見,討論修改,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草案)》。這個草案,國務院已于一九九o年十二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十八次會議審議,并決定提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中提出的意見,國務院對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現(xiàn)將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草案)》送上,請予審議。
國務院總理 xx
xxx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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