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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小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學校管理制度,落實以人為本的素質教育,促進學生的全面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和校址為:
(一)本校稱為北京小學;
(二)北京小學的校址為北京市宣武區(qū)槐柏樹街九號。
(三)分校稱為北京小學廣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為北京市宣武區(qū)廣外馬連道中街35號。
(五)走讀部稱為北京小學走讀部;
(六)走讀部校址為北京市宣武區(qū)北線閣12號。
第三條 北京小學是北京市宣武區(qū)教委直屬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學生的持續(xù)性發(fā)展奠定健康的、扎實的、全面的基礎。
第五條 學校根據《北京小學健康促進學校章程》,完善學校健康政策、物質環(huán)境、社會環(huán)境及社區(qū)關系,提高師生個人健康技能和學校健康服務水平。
學校以教育的科學研究為主導,以開發(fā)學生的自主發(fā)展為根本,優(yōu)化校內外的教育資源,開放學校的教育環(huán)境,創(chuàng)新教育實踐,不斷豐富學校教育的內涵。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目標是:學校以教師的專業(yè)發(fā)展和學生的主動發(fā)展為根本,不斷改善管理與服務形象,把學校辦成首都基礎教育示范性學校。
第七條 學校培養(yǎng)學生的目標是:
(一)培育學生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初步樹立為中華崛起而勤奮學習的理想。
(二)培養(yǎng)學生對自己負責,養(yǎng)成生活自理、學習自主、行為自尊、健康自強的良好習慣。
(三)鍛煉學生動手動腦的操作能力、團隊合作的交往能力和獲取信息促進自我發(fā)展的能力。
第八條 學校實施初等義務教育,修業(yè)年限為6年;但學生或學校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除外。
第九條 學校根據三所學校的服務功能實行寄宿、走讀和二者并存的辦學形式。其中本部實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強”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條 北京小學的校訓、校風、教風、學風分別為:
(一)校訓為腳踏實地做事,頂天立地做人;
(二)校風為勤學敬業(yè),文明有序,生動活潑,熱情大方。
(三)教風為教為主導,學為主體,因材施教,教學相長。
(四)學風為基礎扎實,習慣良好,發(fā)展全面,學有所長。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育體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進學校發(fā)展的實際建立以校長領導下年級工作制為基礎的質量管理體制。同時為保障年級管理體制的正常運轉,設立集各項服務職能為一體的教導處、寄宿部、服務部等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學校為促進信息溝通和管理透明,實施主要領導的聯合辦公;為保證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和學校管理的高度統(tǒng)一,實施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學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和職權如下: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規(guī)定,努力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二)根據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上級指示,在充分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學校 重大事項;
(三)根據法定要求和學校實際,遵循有關權限和程序,對副校長、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職工實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據學校發(fā)展的需要,決定國家撥給的辦學經費及籌集資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常設機構。教代會每3年為一屆,每年召開1-2次會議。教代會的職權和職責如下:
(一)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并監(jiān)督其貫徹執(zhí)行,參與學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職工合理權益,協(xié)助解決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三)對學校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實行評議和其他形式的監(jiān)督;
(四)及時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組織教職工代表討論提案并立項,向校領導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十五條 學校年級組是學校質量管理的基本機構,年級組應以完成年段質量目標為中心,以整合資源、聚合集體智慧、豐富教育教學實踐為依托,不斷提升年級段學生的主動發(fā)展水平。
第十六條 教導處是協(xié)調學校各項管理正常運轉的工作機構。教導處應以促進各個職能部門的工作效益為中心,做好相應的組織、服務、督查以及問題處理等工作,以鮮明學校的辦學形象。
第十七條 學校寄宿部是負責學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機構。寄宿部應當以“四自”教育為主線,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師教養(yǎng)水平為依托,調動校內外教育資源,不斷提高學生生活、活動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條 學校服務部是保障學校后勤服務的工作機構,服務部應以服務教育教學一線,發(fā)揮設施設備最佳效益為中心,以提高各服務部門員工素質為依托,為學生創(chuàng)設健康發(fā)展、文明向上的物質與精神環(huán)境。
第十九條 學校財務組的職權和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有關財、物管理的法規(guī)、法紀嚴格實施財、物管理;
(二)依法監(jiān)督學校行政的資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況;
(三)每學期末向校長報告經濟運轉情況;
(四)獨立向教代會通報學校資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況。
第三章 入學和學籍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就近入學的規(guī)定招收服務片區(qū)內年滿6周歲的健康兒童免試入走讀部就學。招生細則以招生簡章明示。
第二十一條 學校本址每年按實際容納量,向社會招收住宿生,實施寄宿教育,樹立良好的公辦寄宿學校形象。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小學學籍管理辦法,分別實施各部的學籍管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以教育教學工作為中心。注重下列實施策略:
(一)注重教師的文化素養(yǎng)和專業(yè)發(fā)展,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二)注重通過課題研究改善學生的學習方式,提高教育教學的質量。
(三)注重以團隊精神建設師生學習化集體,提升教育教學發(fā)展層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結合自己的發(fā)展實際制定每學年的課程計劃,數學、語文、外語、體育為基礎學科,教師應扎扎實實落實各學科培養(yǎng)目標。
第二十五條 學校使用的教材為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科研部門編定的九年義務教育教材或者實驗教材。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考試制度。每學年末組織語文、數學、外語、體育考核,第一學期末由年級組或班級組織隨堂考查。
小學畢業(yè)考試由學校命題,考試科目為數學、語文、外語、體育。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課程設置和教材制定校歷和課程計劃,非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個人不得隨意調改課程計劃或者課程安排。
第二十八條 學校注重加強育德的宣傳教育,強化教學的育人功能,創(chuàng)設人人參與、踐行育德的氛圍,促進學生對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九條 班主任工作應當以養(yǎng)成教育為基礎,以培育學生熱愛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識為宗旨;以相對獨立的班規(guī)、班訓為教育主線,有計劃、有針對性地把常規(guī)管理與教育實踐活動結合起來,講求育德的實效,促進班集體的形成。
第三十條 班主任應當挖掘社會和家長的教育因素,結合學科教育活動,充實和豐富班集體教育,不斷創(chuàng)新適合現代班級工作的新鮮經驗。
第三十一條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人格,以有利于學生健康發(fā)展為根本,承認差異,尊重個性,采用激勵性方式評價學生。
第三十二條 學校注重少先隊組織建設,要求中隊輔導員具有較高的工作水平,廣泛開展有特色的少先隊活動,并在活動中培養(yǎng)學生“五自”實踐能力。
第三十三條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以學生的生理、心理健康為本,以培養(yǎng)學生堅強的性格為主線,把心理、生理的教育與現代運動技能的教學有機結合起來,從態(tài)度、習慣上為學生奠定追求終身健康的基礎。
體育教師應當注重各年級的體育教學、注重提高課間操、常規(guī)性體育活動組織的實際效果。
第三十四條 學校積極組織校內外的輔導力量,為學生提供發(fā)展興趣愛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積極參與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藝術、體育、學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競賽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校努力發(fā)揮教育資源的優(yōu)勢,密切與社區(qū)及共建單位的聯系,把學校建成社區(qū)文化事業(yè)發(fā)展的中心。
第三十六條 學校積極發(fā)揮家長委員會、家長班級助教參與學校及班級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長對學校辦學的建議和要求,不斷改進學校工作。
每學期召開一次家長會或家長開放日活動。每學年組織1-2次家教報告。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注重教育科學研究工作,設立教育科研專項經費,加大教育科研的獎勵力度,提高教師隊伍的科研素質。
學校領導負責教育科學研究的組織工作。
第五章 校舍、設備和財經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歸學校專用,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改變其用途。定期檢修、維護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發(fā)現危險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侵占或違規(guī)損害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對侵占或者損害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的行為,學校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損害,有權向侵權行為者及其主管部門反映并要求賠償,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求得法律保護或者法律救濟。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文娛體育器材和衛(wèi)生設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物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統(tǒng)一建立帳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級管理,責任到人,及時清點,及時履行變更、增減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和學生應當愛護學校公物。對故意或者過失損壞學校公物的行為,學校可以視其情節(jié)和責任情況,要求行為人賠償;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經費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提交校行政會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監(jiān)督。經費使用應當根據學校經費制度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財務制度、財務計劃。學校財務根據財務制度、財務計劃運行。
學校資金運行實行校長專人審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資金,嚴格掌握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市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項目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生費用。任何個人、班級未經學校行政批準,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接受社會捐助。捐助款項應當納入學校財務帳目,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章 衛(wèi)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學校衛(wèi)生工作的法規(guī)、政策,建立健全學校衛(wèi)生工作制度。
學校設有校醫(yī)室。校醫(yī)職責如下:
(一)宣傳保健、衛(wèi)生知識,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檢,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養(yǎng)學生的良好衛(wèi)生習慣;
(二)檢查、監(jiān)督學校的環(huán)境衛(wèi)生、教學衛(wèi)生、飲食衛(wèi)生和學生營養(yǎng)、健康狀況并定期統(tǒng)計報告;
(三)記錄學生傷病、就醫(yī)情況,及時妥善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四十八條 學校的環(huán)境、校舍、圖書、設備應當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活動安排應當符合學生生理、心理特點。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安全工作,健全校園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開展安全教育,培養(yǎng)師生自救自護能力。
組織師生活動應當堅持安全原則,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確保師生安全。年級、班組外出活動,應當報請學校批準。
第五十條 學校重視校園的安全保衛(wèi)。全面履行與保安公司簽定的對學校安全保衛(wèi)的合同,落實保安人員的崗位職責,做好24小時安全保衛(wèi)工作。
第七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自覺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權利和根據本校制度存在的與自身相關的利益,履行法定義務和根據本校制度存在的與自身相關責任。
第五十二條 學校重視教職工的考評。學校根據教職工考評制度每年對教職工效績進行考核,按優(yōu)秀、良好、一般、不稱職四個等級給予評定。考核結果做為受聘上崗、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重視獎勵先進。設立教師的三級骨干獎、職工考核評優(yōu)獎、突出貢獻獎和文明班組獎。學校鼓勵教師業(yè)務及相關學歷進修,對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教師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五十四條 教師應當在研究學生、探究教育的過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風格,做專業(yè)型教師。學校對已經形成具有獨立教育風格的專業(yè)型教師應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保護和尊重教職工權益的義務,依據教師法聘任教師,對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可以予以解聘,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制度經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學校交給的任務、給學校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體罰學生的;
(四)犯有其他嚴重損害學校利益或者聲譽、榮譽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 鼓勵離退休教職工發(fā)揮余熱,積極參加老教協(xié)分會組織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尊重學生享有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學生也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遵守學校制度。
第五十八條 學校鼓勵學生創(chuàng)造優(yōu)異成績,鼓勵學生個性化發(fā)展。學校向下列學生或者集體頒發(fā)北京小學榮譽獎:
(一)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學生;
(二)學科競賽成績優(yōu)異的學生;
(三)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
(四)學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個人或集體。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對違反學校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學校可以根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學校的各項制度。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教代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校長或者校長委托的部門。
校長可以根據學校發(fā)展需要對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見,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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