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廣州市XX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海珠區(qū)東曉南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洪XX 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申請人與廣州市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廣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現(xiàn)場簽證78614.3元、鋼結構樓梯及附屬工程172933.69元、水電安裝工程277405.25元、通風工程31687.29元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05年7月24日,申請人與廣州市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XX酒店改造工程》。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了合同約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裝修、水電安裝工程,工程造價也由約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6.45元,但廣州市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976552.83元后即拒絕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請人認為,現(xiàn)場簽證和增加的鋼結構樓梯及附屬工程、水電安裝工程、通風工程項目是經發(fā)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簽證、圖紙、預決算文書等證據(jù)證實,原告也交付了勞動成果,被告理應支付該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