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立案時應有證據清單
對于證據清單有些仲裁機關會要求的比較具體,也要求填寫證據清單,但是作為申請人應意識到不僅僅是勞動仲裁機關需要證據清單,而且申請人也需要。作為專業(yè)律師,一定會整理好證據后,制作證據清單,并標明證據的順序號,因為律師非常清楚,證據材料是仲裁材料的最重要材料之一,證據是用來支持申請人陳述事實的真實性,反駁對方陳述的虛假性,以得到仲裁機關支持自己的主張,并且證據清單在給仲裁機關的同時,自己也要存底,只有這樣,在開庭時申請人才清楚到底向仲裁機關(也需要向對方提供一份)哪些證據,不會出現手忙腳亂的情況或處于被動的狀態(tài)。
六、案件受理后留意舉證期限
申請人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后,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后,只是正式開始了仲裁活動,在受理后,勞動仲裁機關會發(fā)給申請人一些資料,主要是告訴申請人案件已經受理,以及風險告知書,還有需要填寫如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仲裁機關還會向申請人告知舉證期限,申請人應特別留意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一般舉證期限是15日,最多不超過30日,在該舉證期限內,申請人可以向仲裁機關提供新的證據,申請人應在舉證期限時間內提供證據,不能超過該時間,如是超過該時間勞動仲裁機構有權利不組織質證,不采納該證據,同時在舉證期限內申請人可以申請證人出庭,申請人應在該時間內向仲裁機關提出證人出庭的申請,以便得到仲裁機關的允許,并且在舉證期限內可以增加、變更、放棄申請事項。在舉證期限內申請人還可以提出其他與證據有關一些要求或是作出證據的補充。
七、證人出庭作好充分的準備
在證據中有一類證據是證人證言,而且法律規(guī)定證人需要出庭,其證據才有效力,如只是證人證言,沒有經過出庭陳述證言和對方的質證,該證人證言是沒有效力的。申請人(特別是勞動者)所掌握的證據往往很少,或是不充分,需要其他證據來加強證明的力度,而證人是比較有力的證據,但是證人本身是有其自身的特點,其可能隨著環(huán)境或是人的心理因素的變化而產生變化,所以申請人需要特別注意,筆者認為有這幾點應引起注意:一、如上述所言,需要證人出庭,一定先要向仲裁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中寫明,需要出庭具體證人(并提供身份證明),并寫明需要證明的具體事實,在事先向仲裁機關說明的情況下,讓仲裁員提前有一個準備,仲裁員也可以有的放矢的在開庭時向證人提出問題,其證人出庭的目的就是為了查明事實,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二、應與證人在事前作好充分的溝通。申請人所選擇的證人一個基本條件是證人對需要證明的事實應了解清楚,同時,應考慮如證人在職(所指同為被申請人的員工)是否會有心理壓力,在出庭時基于壓力而不愿意說出真相,是否甚至會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在開庭前,申請人應認真的思考,與證人認真的溝通,并需要消除證人的顧慮,以便出庭時達到最好的效果;三、證人出庭前,應擬好出庭提綱。很多證人是第一次出庭,在這種環(huán)境下產生膽怯或是恐慌的情況是非常正常的,所以最好在事前擬好需要講述的提綱,以便作出應對。四、在開庭時及時提醒證人準時出庭并帶好身份證明。開庭需要準時,不能耽擱,否則有可能被取消出庭作證的資格,所以在開庭前,申請人應及時的提醒證人準時出庭,并帶好身份證件。
當然在勞動爭議案件的辦理中遠遠不止這些,還有如法律依據的提出、出庭的技巧、書寫還代理意見等等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案件又比較復雜,可以聘請專業(yè)的律師代理,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增加案件勝算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