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nèi)鄉(xiāng)縣夏館鎮(zhèn)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內(nèi)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月11日(201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xiàn)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nèi)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1)內(nèi)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jù)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現(xiàn)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提交股份協(xié)議一份:“股份協(xié)議,今收到***現(xiàn)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占50%,投資30萬元?***,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zhì),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fā)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jīng)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xù)向***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zhì),申請人有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jīng)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1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xié)議”,其內(nèi)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xù)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fā)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xù)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以及***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jù)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jù),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