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解協(xié)議書范文集合六篇
在現(xiàn)在的社會生活中,用到協(xié)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xié)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想寫協(xié)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調解協(xié)議書8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調解協(xié)議書 篇1
甲方:李**性別 年齡 民族
身份證號:
乙方:郭**性別 年齡 民族
身份證號:
主要事實
李女士和郭先生是夫妻,結婚十多年感情一直還算安穩(wěn)和諧,可在最近的兩年夫妻矛盾越來越深。為了能為婚姻找到出路,雙方一同來到金牌調解請求幫助。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以下協(xié)議:
考慮到夫妻感情現(xiàn)狀,雙方暫時分開,冷靜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家庭事務安排協(xié)商解決,主要依靠女方意見。 2、 根據(jù)調解建議,男方愿意努力改變自己,善待女方。 3、 無論將來結果怎樣,雙方尊重對方選擇,不做有悖情理和違法亂紀的事情。
本調解協(xié)議經各方簽字,調委會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自覺按協(xié)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當事人可選擇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就有關內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后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當事人之間因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或者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發(fā)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存檔一份。
甲方當事人簽名: 乙方當事人簽名: 人民調解員簽名:
江西電視臺衛(wèi)星頻道
人民調解委員會(章)
年 月 日
調解協(xié)議書 篇2
受害人:
彭躍進,男,19xx年5月7日生,20xx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戴秋風,女,19xx年4月25日生,20xx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法定代理人:
彭娟,女,19xx年8月25日生,系以上兩位受害人之女。
彭敏,男,19xx年3月21日生,系以上兩位受害人之子。
肇事人:
郭先剛,男,1976年10月19日生,漢族,住xx縣xx鎮(zhèn)xxx村。
法定代理人:
李淑先,女,1953年7月16日生,系肇事人之母。
肇事人郭先剛在20xx年xx月xx日晚九點左右對彭躍進,戴秋風及孫子三人所駕的兩輪摩托進行相撞,造成彭躍進、戴秋風倆人死亡。現(xiàn)肇事人郭先剛被關在押,雙方的法定代理人在鎮(zhèn)政府多次主持調解下就人身死亡賠償事宜進行了充分的協(xié)商,現(xiàn)雙方達成如下賠償協(xié)議:
一、肇事人郭先剛對受害人彭躍進、戴秋風的死亡賠償所有各項損失費貳拾陸萬元(其中含車輛交強險賠償11萬,郭先剛交付現(xiàn)金壹拾伍萬元)。郭先剛在彭家辦喪事時已賠償了人民幣叁萬元,余下壹拾貳萬元在簽本協(xié)議時已經付清。
二、雙方達成協(xié)議簽字后,受害人的子女表示對肇事人郭先剛予以諒解,并希望司法機關在對郭先剛作出刑事判決時予以最大限度從輕處罰。并由彭娟、彭敏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諒解書。
三、鎮(zhèn)黨委、政府考慮受害方家庭條件及其特殊,由鎮(zhèn)政府出面,銜接相關部門解決陸萬元(即不再從交強險中扣除縣已墊付的陸萬元現(xiàn)金)。
四、協(xié)議簽字后,受害人的子女彭娟、彭敏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訟訴賠償。
五、該協(xié)議簽字生效,雙方放棄,一切再議權力。
受害方:xxx 肇事方:xxx
法定代理人:xxx 法定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調解協(xié)議書 篇3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之違紀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的做法確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對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之決定不再持有異議。
二、考慮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及目前的實際處境,乙方經研究決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金額為人民幣兩萬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補助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甲方的實際情況,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xiàn)乙方對甲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協(xié)議書簽訂后,甲方須在三日內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提出撤回申請,并向乙方提供該仲裁委員會制作的撤回申請裁定文書,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該裁定文書后當日支付一次性補助費用。
四、乙方將以工資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補助費用,將該補助費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開立的銀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簽收領取該存折后即視為乙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五、甲方承諾自本協(xié)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糾紛,甲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六、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的事項,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甲方(或者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jù)。假如乙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本協(xié)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由乙方向有關部門備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調解協(xié)議書 篇4
甲方:__________年齡:_____住址: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年齡:_____住址: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__年__月__日發(fā)生在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xié)商,現(xiàn)達成和解協(xié)議如下:
一、各方確認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在工作中于____工地受傷,后丙方墊付甲方____萬元用于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二、甲方于__年__月__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xù)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責任,即__方責任為__%,____方責任為____%,__方責任為____%;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yè)已發(fā)生和將來發(fā)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______萬元);方支付__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______元(大寫:____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xié)議后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本協(xié)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為本協(xié)議書附件。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
丁方:
見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__年__月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
調解協(xié)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事故經過: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許,____駕駛黑____號“江淮”牌中型普通貨車在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老依蘭橋處時因超載并未確保安全車速行駛導致側翻。造成車內乘坐的被害人____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實有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延公交認字[2]第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該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憲南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____無過錯行為。
現(xiàn)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xié)商,達成如下和解協(xié)議:
1、甲方在本協(xié)議簽訂當日一次性先賠償乙方各項經濟損失100000元整(大寫壹拾萬元整),由甲方轉賬至乙方指定賬戶(開戶行:____,戶名:_____,賬號:___________)余款_____萬元由甲方在5年內還清,每年支付乙方_____元,于每年的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2、本協(xié)議簽訂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認可甲方已賠償受害者全部經濟損失,甲、乙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糾紛,乙方保證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出具收款收據(jù)給甲方或其代理人。對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傷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后方同意出具諒解書給甲方。
4、甲方在未全部清償上述款項前,不得轉移財產,規(guī)避執(zhí)行,否則乙方有權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
5、違約責任:本協(xié)議簽訂之后,雙方必須按協(xié)議履行,如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
6、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人民法院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調解協(xié)議書 篇6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序
發(fā)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xié)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jù)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jù)。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guī)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wěn)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yè)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后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jù)。(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處理依據(jù)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jù):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fā)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文件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準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guī)劃書及其設計文本;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xié)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準征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xié)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發(fā)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據(jù)。(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fā)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真?zhèn)巍hb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鑒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鑒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guī)范
(一)發(fā)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xié)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xié)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xié)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xié)議書、處理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guī)定發(fā)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采伐許可證、生態(tài)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xù)和批準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xié)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guī)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拒不按規(guī)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jù)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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