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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

    時間:2022-06-11 10:20:23 協議書 我要投稿

    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集錦5篇

      現如今,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集錦5篇

    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 篇1

      編號:________

      甲方:

      乙方:

      為保護甲方的知識產權,確定乙方保守甲方商業(yè)秘密的責任,同時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關于禁止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乙雙方的知識產權歸屬及甲方商業(yè)秘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本協議。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知識產權

      本協議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歸屬于甲方所有的:

      1、職務性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fā)、改進、技術秘密和技術訣竅)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1)乙方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4) 乙方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其他任何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職務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fā)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記憶方法、視頻、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產品設計圖、示意圖)的所有權和著作權。

      3、按照法律規(guī)定,甲方對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二條商業(yè)秘密

      本協議所稱商業(yè)秘密是指歸屬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間了解到的、或者開發(fā)出來的,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具有商業(yè)價值的,非公知的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接觸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1、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具有商業(yè)價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認為需要保密的技術方案、工藝流程、技術指標、數據庫、研究開發(fā)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

      2、經營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行銷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法律事務信息、人力資源信息、公司檔案等方面的內容;

      3、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屬于甲方的商業(yè)秘密的范圍:

      1)影響企業(yè)進步發(fā)展的事項;

      2)影響企業(yè)營銷活動的事項;

      3)使企業(yè)在商業(yè)競爭中處于被動或不利的的事項;

      4)使企業(yè)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事項;

      5)影響企業(yè)對外交流和商業(yè)談判順利進行的事項;

      6)影響企業(yè)穩(wěn)定和安全的事項;

      7)影響企業(yè)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三條 乙方保留對任職前發(fā)明/作品的所有權、知識產權。同時,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將不被界定為由甲方享有知識產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資產。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第四條如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將任職前發(fā)明/作品運用到甲方產品中,則甲方將被視作授予一項許可,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進行制作、委托制作、修改、使用和銷售等處理。

      第五條 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擅自使用任何屬于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yè)秘密信息,亦不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若乙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甲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六條 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應當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獨占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并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等許可。

      第七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自己做出的所有職務開發(fā)結果應立即首先向甲方報告。除非本協議另有規(guī)定,職務成果的署名權屬于乙方,所有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該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發(fā)明或設計在國內和國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對軟件、商標設計和標識設計、配套作品的著作權,對商業(yè)秘密的權利、專有技術所有權及對商品名稱和商標的專用權。甲方在其業(yè)務范圍可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fā)明創(chuàng)造、作品、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yè)秘密信息,進行生產、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認為取得和保持上述職務開發(fā)結果知識產權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動,包括申請、注冊、登記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認甲方對上述職務開發(fā)結果的知識產權。

      第九條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研究開發(fā)結果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開發(fā)結果不是執(zhí)行在甲方的本職工作的結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時間,同時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資源或商業(yè)秘密,則該成果的知識產權歸乙方所有。但以下情況除外:

      1、該研究、開發(fā)結果同甲方的業(yè)務具有競爭性;

      2、實際上或者可以論證該研究、開發(fā)是搶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開發(fā)結果;

      3、該研究開發(fā)是在乙方的職務開發(fā)結果的基礎上形成的。

      第十條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務所得的研究、開發(fā)結果,乙方如主張由其本人對該研究、開發(fā)結果享有知識產權,若該研究、開發(fā)結果與甲方業(yè)務密切相關,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于非職務開發(fā)結果,由乙方享有知識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研究、開發(fā)結果。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該研究、開發(fā)結果為職務開發(fā)結果,甲方可以利用該研究、開發(fā)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后證明該研究、開發(fā)結果實際為非職務開發(fā)結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對該研究、開發(fā)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 乙方在離開甲方(不論何種原因)一年內所得的與其在甲方工作時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研究、開發(fā)結果,該結果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費用。乙方在離開甲方后,欲繼續(xù)提高或改進其在甲方工作時獲得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的技術成果,必須得到甲方的許可。

      第十二條 乙方在離職時應向甲方歸還(并且不會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給他人)所有的裝置、檔案、數據、記錄、報告、列表、商業(yè)信函、說明書、圖表、設計圖、草稿、原料、設備,其它文件或財產及應該歸還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職期間就前述各項內容所做的復制品或者其它屬于甲方或其承繼人或指定人員的所有物品。

      第十三條 若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乙方承諾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并同意甲方對乙方新雇主發(fā)出通知書,通知該新雇主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離開甲方時,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識產權。

      第三章 商業(yè)秘密的保護

      第十五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種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guī)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第十六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接觸到或使用甲方的商業(yè)秘密,應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圍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將含有甲方商業(yè)秘密的資料擅自帶離工作崗位,不能通過任何途徑泄露給第三方(包括不應知悉該商業(yè)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并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第十七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經商業(yè)秘密擁有者的書面允許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擔保密義務的外單位的商業(yè)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業(yè)秘密。若因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甲方被第三方追究法律責任時,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離開甲方,應將接觸到的所有記錄著甲方商業(yè)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報告、信件、郵件、傳真、光盤、磁盤、儀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載體交回甲方,并不得備份。

      第十九條 乙方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承擔與任職期間同樣的保密義務和不能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業(yè)秘密進行生產和經營,或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fā),直到這些信息在本行業(yè)中成為公知性信息為止。

      第二十條 當發(fā)現甲方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或商業(yè)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協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擴大或商業(yè)秘密的進一步散失。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間,決不直接或間接從事同甲方業(yè)務具有競爭性的業(yè)務,決不同時接受甲方競爭對手的聘用,決不對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咨詢性、顧問性服務,決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職工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職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離開甲方前搶奪甲方的客戶以及引誘其他職員離職。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若有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三條如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于這種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有權追究第三人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除賠償上述損失外,甲方可以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承擔________元至___元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甲方可以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視情節(jié)處以年總收入以下的罰款,扣發(fā)獎金開除或其他紀律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除外條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國家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要求,配合以上機關執(zhí)行國家公務、根據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業(yè)秘密的,可免除上述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原有知識產權及有關義務的說明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應向甲方書面說明以下事項:

      1、乙方在此之前已經擁有的各項專利技術、著作權和商業(yè)秘密(可以不透露這些商業(yè)秘密的實質內容);

      2、乙方在此之前按造法律或協議已經向任何第三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商業(yè)秘密。(無需透露這些商業(yè)秘密的實質內容);

      3、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協議已經向任何第三方許諾在一定時期、一定工作領域內不得從事的活動。此項書面說明列為本協議的附件。

      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所指聘用期間(含試用期),聘用期間以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準。聘用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第二十九條乙方承認,已閱讀過本協議,并確切了解協議所有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三十條本協議為甲乙雙方所簽《勞動合同書》的附件,為《勞動合同書》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十一條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的協議有抵觸,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簽署后,非經雙方同意并簽署書面修改協議,不得修改本協議。

      第三十二條如對執(zhí)行本協議內容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由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違反本協議引起的爭議,甲乙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雙方應盡可能繼續(xù)履行本協議除爭議事項外的其余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乙方在甲方任職前、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相關知識產權歸屬及相關事項,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 知識產權范圍

      知識產權,指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而不限于對已注冊、未注冊、已進行注冊申請的專利、專利申請、商標、服務標志、標識、形象、商號、互聯網域名、設計、著作(包括計算機軟件)、數據庫、集成電路設計、專有技術等擁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論其表現為何種形式,記載于何種載體。

      第二條 員工任職前知識產權

      1、員工任職前知識產權,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創(chuàng)作的且為乙方所擁有的與甲方的業(yè)務、產品、研究和開發(fā)有關且未轉讓給甲方的所有知識產權,包括而不限于專利、著作(包括計算機軟件)、專用技術等。

      2、乙方任職于甲方前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由乙方繼續(xù)擁有,不得被界定為甲方的知識產權。乙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知識產權,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3、除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協議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職前知識產權以外,乙方應就任職前的知識產權及其使用限制向甲方做出聲明,并將記錄這些內容的附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乙方承諾附件所做的陳述是真實、完整的。乙方理解并且同意:遵照本項披露要求,如乙方未進行相應的告知且未提供該附表,即表示乙方并無此種任職前發(fā)明/作品。

      4、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如乙方將任職前的知識產權運用到甲方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工藝或機器裝置(以下稱“甲方產品”)中,無論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是作為甲方產品一部分或與甲方產品有關,都視為乙方對甲方授予許可,甲方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進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銷售。此項許可應是非獨占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

      5、乙方應保證其對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具有合法的處分權。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與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相關的權利主張,甲方因此承擔的任何賠償、費用、支出和責任的損失,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6、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應將甲方享有的非獨占、免專利許可費、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該項許可向第三方披露,并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項許可。

      第三條 職務發(fā)明權利歸屬

      1、職務發(fā)明,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執(zhí)行甲方的任務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由乙方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但不限于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fā)、改進、技術秘密和技術訣竅: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3)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甲方的資金、設備、零部件、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數據等;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5)其他任何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職務發(fā)明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產權屬于甲方。

      第四條 職務作品權利歸屬

      1、職務作品,指乙方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

      2、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甲方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由乙方享有,并且:

      (1)甲方有權在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該作品;

      (2)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3)作品完成兩年內,經甲方同意,乙方許可第三人以與甲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乙方與甲方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乙方向甲方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對于乙方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制作,并由甲方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甲方享有的職務作品:

      (1)乙方對這些職務作品享有署名權;

      (2)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甲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發(fā)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

      (3)同時甲方可以給予乙方獎勵。

      第五條 非職務范圍知識產權

      1、非職務范圍知識產權,指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由乙方單獨或聯合他人構思、開發(fā)或實踐所得的,不屬于本協議規(guī)定的職務發(fā)明和職務作品,并且不論該等知識產權是否可申請專利或是否可依著作權法或其它相關法律獲得注冊登記等。

      2、乙方同意在將任何與上述非職務范圍知識產權有關的所有權、其它權利及利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時,同等條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優(yōu)先受讓權,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的知識產權的除外。

      第六條 知識產權登記

      1、乙方應協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費,在任何可能的國家,用各種適當的方式,保護甲方的職務發(fā)明和職務作品,及甲方在受讓后取得的任職前發(fā)明和作品、非職務范圍內發(fā)明和作品上的權利及與任何國家相關的任何著作權、專利或其它的知識產權。

      2、上一項提到的.協助義務,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關的信息和數據,以及簽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認為必要的申請書、表格、轉讓協議和其它文書,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從甲方處離職后,在乙方能力范圍內,乙方仍負有本款規(guī)定的協助義務。

      3、如因乙方喪失行為能力或其它原因無法有效簽字的情形下,關于乙方的職務發(fā)明、職務作品及轉讓給甲方的發(fā)明或原創(chuàng)性著作,甲方向任何國家申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它權利登記事項無法正常進行的,乙方不可撤銷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權的代理人作為乙方的全權代理人,代表乙方簽署并提交任何該等申請,從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許的行為以促成專利證書的核發(fā)著作權或其它權利的成功登記,并確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親自執(zhí)行。

      第七條 通知和披露

      1、乙方應自職務發(fā)明/作品完成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

      2、乙方應自非職務發(fā)明/作品完成之日起的 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

      第八條 資料保存

      在甲方任職期間的,有關乙方獨自或與他人合作獲得的所有發(fā)明和作品的最新的完整書面記錄資料,乙方有義務保存并進行日常維護。

      第九條 文件、物品歸還

      乙方理解并且同意:乙方自甲方處離職后,乙方應向甲方歸還(并且不會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給他人)所有的裝置、檔案、數據、記錄、報告、列表、商業(yè)信函、說明書、圖表、設計圖、草稿、原料、設備、其它文件或財產及其它應歸還甲方的一切物品,包括任何乙方任職期間就前述各項內容所做的復制品或其它屬于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十條 通知新雇主

      乙方自甲方處離職后,應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并同意甲方對乙方新雇主發(fā)出通知書,通知該新雇主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第十一條 陳述與保證

      1、為執(zhí)行本協議,乙方同意簽署任何適當的協議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乙方承諾未曾簽訂且將不簽訂任何與本協議利益相悖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2、根據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本協議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方可生效,或為履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需要辦理批準或其他手續(xù), 則乙方承諾協助甲方辦理有關手續(xù)并簽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3、乙方保證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不涉及侵犯第三方權利的事實和危險,也不存在針對涉及的知識產權的現實的或潛在的訴訟、仲裁或索賠。

      4、乙方承諾, 在受雇于甲方期間及以后, 有義務無償提供甲方所要求的一切協助(但實際成本由公司予以補償), 以實現甲方對其擁有成果的權益的保護。這些協助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申請或維持任何專利或著作權過程中、或甲方在世界各地進行的與任何公司擁有的成果有關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過程中簽署必要的文件以及在必要時作證。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如乙方違反本協議條款,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

      2、如上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尚不能構成對乙方違約行為的足夠救濟,甲方有權通過獲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濟方式修正、彌補或預防乙方的違約行為。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履行、終止與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1、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參照方便而設,并不限制或從其他角度影響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和詮釋。

      2、本協議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協議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協議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協議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3、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qū)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zhí)行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zhí)行,其不應影響:

      (1)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在該等司法管轄區(qū)的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或

      (2)本協議的該等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在其它司法管轄區(qū)的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

      4、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無論何種原因被判定為無效時,除該條款的無效在實質上已影響整個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外,該無效性并不影響于任何其它的條款。雙方經協商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

      5、如因適用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失效、違法或無法執(zhí)行,雙方將立即進行協商,對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6、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7、本協議簽署前,甲方應向對方提供其授權本協議簽署人代表其簽署本協議的授權文件。

      8、本協議將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并且各方之間的所有付款和索賠已結清。

      9、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鑒于,乙方和甲方于 年 月 日簽署了勞動合同。因此,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一、 發(fā)明和作品

      1、任職前的發(fā)明和作品

      (1)定義:任職前發(fā)明/作品是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創(chuàng)作的且為乙方所擁有的與甲方的業(yè)務、產品、研究和開發(fā)有關且未轉讓給甲方的所有發(fā)明、原創(chuàng)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計算機軟件)、開發(fā)、改進、商業(yè)秘密等。

      (2)披露:除非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協議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否則,乙方應就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及其所附的任何權利行使的限制向甲方做出聲明,并將記錄這些內容的列表以附表的形式附在本協議后。乙方承諾在附表所做的陳述是真實、完整的。在遵照本款前述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如乙方未進行相應的告知且未附上該附表,即表示乙方并無此種任職前發(fā)明/作品。

      (3)保留:乙方保留對任職前發(fā)明/作品的完全的所有權及相關的知識產權,同時,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將不得被界定為由甲方享有知識產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資產。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4)許可

      a、許可:在乙方于甲方任職期間,如乙方將任職前發(fā)明/作品運用到甲方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工藝或機器裝置(以下稱“甲方產品”)中,則甲方將被視作授予一項許可,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進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銷售,無論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是作為甲方產品一部分或與甲方產品有關。前句所述授予甲方的許可應當是非獨占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

      b、責任:乙方應當保證其對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具有合法的處分權。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與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相關的權利主張,則乙方應當賠償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賠償、費用、支出和責任的損失。

      c、限制: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應當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獨占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并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等許可。

      2、任職期間及之后的發(fā)明和作品

      (1)職務發(fā)明

      a、職務發(fā)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執(zhí)行甲方的任務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由乙方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但不限于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fā)、改進、技術秘密和技術訣竅: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3)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

      5)其他任何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上述條款3)中所稱的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甲方的資金、設備、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數據等。

      b、職務發(fā)明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產權屬于甲方。

      (2)職務作品

      a、職務作品是指乙方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

      b、除非本協議另有規(guī)定,職務作品的署名權屬于乙方,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發(fā)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

      (3)計算機軟件職務作品的特別規(guī)定

      a、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b、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計算機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1) 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

      2) 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中所預見的結果或自然的結果;

      3) 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甲方承擔責任的計算機軟件。

      (4)非職務發(fā)明/作品

      a、職務發(fā)明/作品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由乙方單獨或聯合他人構思、開發(fā)或實踐所得的,不屬于上述2(1)款、2(2)款和2(3)款規(guī)定的發(fā)明和作品,并且不論該等發(fā)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請專利或是否可依著作權法或其它相關法律獲得注冊登記等。

      b、乙方同意在將任何與上述非職務發(fā)明/作品有關的所有權/著作權和其它相關的權利、利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時,同等條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優(yōu)先受讓權,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和/或知識產權的除外。

      (5)通知和披露

      a、乙方應當自職務發(fā)明/職務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五日內通知甲方。

      b、乙方同意自非職務發(fā)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內,將全部有關該非職務發(fā)明/作品的資料以書面方式充分披露給甲方。

      (6)記錄的保存

      乙方同意保存并維護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的、所有有關乙方獨自或與他人合作獲得的所有發(fā)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書面記錄資料。

      3、專利及著作權登記

      (1)乙方同意協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費,在任何可能的國家,用各種適當的方式,保護甲方的職務發(fā)明/職務作品,及甲方在受讓后取得的任職前發(fā)明/作品、非職務發(fā)明/作品上的權利及與任何國家相關的任何著作權、專利或其它的知識產權。這里的“協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關的信息和數據,以及簽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認為必要的申請書、表格、轉讓協議和其它文書,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終止后,在乙方能力范圍內,乙方仍負有本款規(guī)定的協助義務。

      (2)如果因乙方喪失行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簽字去申請、或進行有關轉讓給甲方的發(fā)明或原創(chuàng)性著作在任何中國或外國的專利或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時,乙方不可撤銷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權的官員或代理人作為乙方的全權代理人,代表乙方簽署并提交任何該等申請,從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許的行為以促成專利證書的核發(fā)或著作權的成功登記,并確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親自執(zhí)行。

      二、 歸還甲方文件

      乙方同意離開甲方時,應向甲方歸還(并且不會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給他人)所有的裝置、檔案、數據、記錄、報告、列表、商業(yè)信函、說明書、圖表、設計圖、草稿、原料、設備,其它文件或財產及應該歸還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職期間就前述各項內容所做的復制品或者其它屬于甲方或其承繼人或指定人員的所有物品。

      三、 對新雇主的通知

      若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乙方承諾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并同意甲方對乙方新雇主發(fā)出通知書,通知該新雇主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四、 陳述與保證

      為執(zhí)行本協議,乙方同意簽署任何適當的協議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乙方承諾未曾簽訂且將不簽訂任何與本協議利益相悖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五、 違約救濟

      1、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guī)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2、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guī)定,并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抵償甲方的實際損失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3、乙方承認前述5.2款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尚不能構成對其違約行為的足夠救濟,甲方可以通過獲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濟方式修正、彌補或預防乙方的違約行為。該等救濟方式不應被視為對違約行為可采取的排他性的救濟方式,而應作為對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方式的補充。

      六、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履行及解釋,以及雙方基于本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七、其它條款

      1、可分割性:不管任何原因,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guī)定被判定為無效時,除非該條款或規(guī)定的無效在實質上已影響整個合同的繼續(xù)履行,該無效性并不影響于任何其它的條款和規(guī)定,并且該無效條款和規(guī)定應被視為已從本協議中刪除。雙方經協商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

      2、文本:本協議一式兩份,各方各執(zhí)一份。

      3、標題: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的標題只是為了方便閱讀,不能以任何形式作為對本協議的解釋或影響本協議的含意。

      4、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通過簽署本協議,乙方宣稱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條款。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 篇4

      本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漢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為[***],居住地址為[***](以下簡稱“乙方”)共同簽署。

      鑒于,乙方和甲方于 年_____月____日簽署了勞動合同

      因此,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一、 發(fā)明和作品

      1. 任職前的發(fā)明和作品

      1.1 定義:任職前發(fā)明/作品是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創(chuàng)作的且為乙方所擁有的與甲方的業(yè)務、產品、研究和開發(fā)有關且未轉讓給甲方的所有發(fā)明、原創(chuàng)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計算機軟件)、開發(fā)、改進、商業(yè)秘密等。

      1.2 披露:除非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協議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否則,乙方應就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及其所附的任何權利行使的限制向甲方做出聲明,并將記錄這些內容的列表以附表的形式附在本協議后。乙方承諾在附表所做的陳述是真實、完整的。在遵照本款前述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如乙方未進行相應的告知且未附上該附表,即表示乙方并無此種任職前發(fā)明/作品。

      1.3 保留:乙方保留對任職前發(fā)明/作品的完全的所有權及相關的知識產權,同時,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將不得被界定為由甲方享有知識產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的資產。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1.4 許可

      1.4.1 許可:在乙方于甲方任職期間,如乙方將任職前發(fā)明/作品運用到甲方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工藝或機器裝置(以下稱“甲方產品”)中,則甲方將被視作授予一項許可,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進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銷售,無論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是作為甲方產品一部分或與甲方產品有關。前句所述授予甲方的許可應當是非獨占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

      1.4.2 責任:乙方應當保證其對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具有合法的處分權。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與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相關的權利主張,則乙方應當賠償甲方,使之免遭任何的賠償、費用、支出和責任的損失。

      1.4.3 限制: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發(fā)明/作品,應當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獨占的、免專利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并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等許可。

      2. 任職期間及之后的發(fā)明和作品

      2.1 職務發(fā)明

      2.1.1 職務發(fā)明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執(zhí)行甲方的任務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由乙方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但不限于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fā)、改進、技術秘密和技術訣竅:

      (1) 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 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3) 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4)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

      (5) 其他任何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上述條款(3)中所稱的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甲方的資金、設備、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數據等。

      2.1.2 職務發(fā)明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產權屬于甲方。

      2.2 職務作品

      2.2.1 職務作品是指乙方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

      2.2.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guī)定,職務作品的署名權屬于乙方,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發(fā)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

      2.3 計算機軟件職務作品的特別規(guī)定

      2.3.1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2.3.2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計算機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1) 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

      (2) 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中所預見的結果或自然的結果;

      (3) 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甲方承擔責任的計算機軟件。

      2.4 非職務發(fā)明/作品

      2.4.1 非職務發(fā)明/作品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由乙方單獨或聯合他人構思、開發(fā)或實踐所得的,不屬于上述2.1款、2.2款和2.3款規(guī)定的發(fā)明和作品,并且不論該等發(fā)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請專利或是否可依著作權法或其它相關法律獲得注冊登記等。

      2.4.2 乙方同意在將任何與上述非職務發(fā)明/作品有關的所有權/著作權和其它相關的權利、利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時,同等條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優(yōu)先受讓權,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和/或知識產權的除外。

      2.5 通知和披露

      2.5.1 乙方應當自職務發(fā)明/職務作品完成之日起的五日內通知甲方。

      2.5.2 乙方同意自非職務發(fā)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內,將全部有關該非職務發(fā)明/作品的資料以書面方式充分披露給甲方。

      2.6 記錄的保存

      乙方同意保存并維護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的、所有有關乙方獨自或與他人合作獲得的所有發(fā)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書面記錄資料。

      3. 專利及著作權登記

      3.1 乙方同意協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費,在任何可能的國家,用各種適當的方式,保護甲方的職務發(fā)明/職務作品,及甲方在受讓后取得的任職前發(fā)明/作品、非職務發(fā)明/作品上的權利及與任何國家相關的任何著作權、專利或其它的知識產權。這里的“協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關的信息和數據,以及簽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認為必要的申請書、表格、轉讓協議和其它文書,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終止后,在乙方能力范圍內,乙方仍負有本款規(guī)定的協助義務。

      3.2 如果因乙方喪失行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簽字去申請、或進行有關轉讓給甲方的發(fā)明或原創(chuàng)性著作在任何中國或外國的專利或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時,乙方不可撤銷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權的官員或代理人作為乙方的全權代理人,代表乙方簽署并提交任何該等申請,從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許的行為以促成專利證書的核發(fā)或著作權的成功登記,并確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親自執(zhí)行。

      二、 歸還甲方文件

      乙方同意離開甲方時,應向甲方歸還(并且不會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給他人)所有的裝置、檔案、數據、記錄、報告、列表、商業(yè)信函、說明書、圖表、設計圖、草稿、原料、設備,其它文件或財產及應該歸還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職期間就前述各項內容所做的復制品或者其它屬于甲方或其承繼人或指定人員的所有物品。

      三、 對新雇主的通知

      若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乙方承諾向乙方新雇主告知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并同意甲方對乙方新雇主發(fā)出通知書,通知該新雇主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四、 陳述與保證

      為執(zhí)行本協議,乙方同意簽署任何適當的協議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乙方承諾未曾簽訂且將不簽訂任何與本協議利益相悖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五、 違約救濟

      5.1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guī)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伍(5)萬元。

      5.2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guī)定,并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抵償甲方的實際損失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5.3 乙方承認前述5.2款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尚不能構成對其違約行為的足夠救濟,甲方可以通過獲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濟方式修正、彌補或預防乙方的違約行為。該等救濟方式不應被視為對違約行為可采取的排他性的救濟方式,而應作為對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方式的補充。

      六、 法律適用

      6.1 本協議的履行及解釋,以及雙方基于本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七、其它條款

      7.1 可分割性:不管任何原因,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guī)定被判定為無效時,除非該條款或規(guī)定的無效在實質上已影響整個合同的繼續(xù)履行,該無效性并不影響于任何其它的條款和規(guī)定,并且該無效條款和規(guī)定應被視為已從本協議中刪除。雙方經協商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

      7.2 文本:本協議一式兩份,各方各執(zhí)一份。

      7.3 標題: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的標題只是為了方便閱讀,不能以任何形式作為對本協議的解釋或影響本協議的含意。

      7.4 生效: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通過簽署本協議,乙方宣稱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協議的條款。

      (以下無正文,后附簽字頁)

      (協議簽字頁,此頁無正文)

      雙方特此于文首記載日期簽署本協議。

      甲方:漢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蓋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書 篇5

      甲方:

      注冊登記號: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 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方式:

      鑒于: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編號:】。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乙方在甲方任職前、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相關知識產權歸屬及相關事項,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附件,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條 知識產權范圍

      知識產權,指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對已注冊、未注冊、已進了注冊申請的專利、專利申請、商標、服務標志、標識、形象、商號、互聯網域名、設計、著作【包括計算機軟件】、數據庫、集成電路設計、專有技術等擁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論其表現為何種形式,記載于何種載體。

      第二條 任職前員工知識產權歸屬

      (一)任職前員工知識產權,指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所創(chuàng)作的且為乙方所擁有的與甲方的業(yè)務、產品、研究和開發(fā)有關且未轉讓給甲方的所有知識產權,包括而不限于專利、著作【包括計算機軟件】、專用技術等。

      (二)乙方任職于甲方前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由乙方繼續(xù)擁有,不得被界定為甲方的知識產權。乙方同意,乙方在任職期間,向第三方轉讓任職前知識產權,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當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三)除有任何在先的保密協議限制乙方向甲方披露任職前知識產權以外,乙方應就任職前的知識產權及其使用限制向甲方做出聲明,并將記錄這些內容的附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乙方承諾附件所做的陳述是真實、完整的。乙方理解并且同意:遵照本項披露要求,如乙方未進行相應的告知且未提供該附表,即表示乙方并無此種任職前發(fā)明/作品。

      (四)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如乙方將任職前的知識產權運用到甲方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工藝或機器裝置【以下稱“甲方產品”】中,視為乙方對甲方授予許可,甲方有權對上述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進行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修改、使用和銷售,無論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是作為甲方產品一部分或與甲方產品有關。此項許可應是非獨占的、免許可費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許可。

      (五)乙方應保證其對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具有合法的處分權。若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與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相關的權利主張,甲方因此承擔的任何賠償、費用、支出和責任的損失,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六)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所涉任職前知識產權,應將甲方享有的非獨占、免許可費、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該項許可向第三方披露,并保證甲方始終享有該項許可。

      第三條 任職期間及之后的職務發(fā)明

      (一)職務發(fā)明

      1、職務發(fā)明,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執(zhí)行甲方的任務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由乙方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但不限于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開發(fā)、改進、技術秘密和技術訣竅: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3)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5)其他任何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上述條款(3)中所稱的“甲方物質技術條件”,指甲方的資金、設備、零部件、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數據等。

      2、職務發(fā)明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產權屬于甲方。

      (二)職務作品

      1、職務作品,指乙方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

      2、除非本協議另有規(guī)定,職務作品的署名權屬于乙方,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甲方享有。前句所述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發(fā)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等。

      (三)計算機軟件職務作品的特別規(guī)定

      1、計算機軟件,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計算機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1)針對本職工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

      (2)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中所預見的結果或自然的結果;

      (3)主要使用了甲方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甲方承擔責任的計算機軟件。

      (四)非職務發(fā)明/作品

      1、非職務發(fā)明/作品,指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由乙方單獨或聯合他人構思、開發(fā)或實踐所得的,不屬于上述(一)、(二)、(三)規(guī)定的發(fā)明和作品,并且不論該等發(fā)明或作品是否可申請專利或是否可依《著作權法》或其它相關法律獲得注冊登記等。

      2、乙方同意在將任何與上述非職務發(fā)明/作品有關的所有權/著作權和其它相關的權利、利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時,同等條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具有優(yōu)先受讓權,但是乙方和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和/或知識產權的除外。

      (五)通知和披露

      1、乙方應當自職務發(fā)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

      2、乙方同意自非職務發(fā)明/作品完成之日起五日內,將全部有關該非職務發(fā)明/作品的資料以書面方式充分披露給甲方。

      (六)乙方同意保存并維護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的、所有有關乙方獨自或與他人合作獲得的發(fā)明/作品的最新的完整書面記錄資料。

      第四條 專利及著作權登記

      (一)乙方同意協助甲方或其指定之人,由甲方付費,在任何可能的國家,用各種適當的方式,保護甲方的職務發(fā)明/作品,及甲方在受讓后取得的任職前發(fā)明/作品、非職務發(fā)明/作品上的權利及與任何國家相關的任何著作權、專利或其它的知識產權。這里的“協助”包括向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提供所有相關的信息和數據,以及簽署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認為必要的申請書、表格、轉讓協議和其它文書,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終止后,在乙方能力范圍內,乙方仍負有本款規(guī)定的協助義務。

      (二)如果因乙方喪失行為能力或其它原因,以致甲方不能取得乙方的簽字去申請或進行有關轉讓給甲方的發(fā)明或原創(chuàng)性著作在中國或外國的專利或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時,乙方不可撤銷地指定甲方及其正式授權的官員或代理人作為乙方的全權代理人,代表乙方簽署并提交任何該等申請,從事所有其它法律允許的行為以促成專利證書的核發(fā)或著作權的成功登記,并確保其法律效果等同于乙方親自執(zhí)行。

      第五條 歸還甲方文件

      乙方同意離職時,應向甲方歸還(并且不會保留、另行研制或交給他人)所有的裝置、檔案、數據、記錄、報告、列表、商業(yè)信函、說明書、圖表、設計圖、草稿、原料、設備,其它文件或財產及應該歸還甲方的一切物品,或任何乙方任職期間就前述各項內容所做的復制品或者其它屬于甲方或指定人員的所有物品。

      第六條 對新雇主的通知

      若乙方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乙方承諾向新雇主告知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并同意甲方對乙方新雇主發(fā)出通知書,通知該新雇主有關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為執(zhí)行本協議,乙方同意簽署任何適當的協議或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乙方承諾未曾簽訂且將不簽訂任何與本協議利益相悖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guī)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

      2、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guī)定,并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抵償甲方的實際損失時,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3、乙方承認前述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尚不能構成對其違約行為的足夠救濟,甲方可以通過獲得禁令或其他同等的救濟方式修正、彌補或預防乙方的違約行為。該等救濟方式不應被視為對違約行為可采取的排他性的救濟方式,而應作為對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方式的補充。

      第九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履行及解釋,以及雙方基于本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十條 其它條款

      1、可分割性:不管任何原因,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guī)定被判定為無效時,該無效的條款或規(guī)定不影響整個合同的繼續(xù)履行的,該無效性并不影響其它條款和規(guī)定。雙方經協商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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